(完整word版)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_个人归纳,推荐文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3:09: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正当程序原则T4.3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T6.1、T32申辩、陈述、提供救济(不服,复议或者诉讼;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4)高效便民原则T16相对集中处罚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直人们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特殊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相同、同类的处罚。原因: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法条体现:T2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含义:

1、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多次作出同一、同类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太能根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做出同一、同类处罚 3、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可根据不同行政法规分别做出不同类的处罚 4、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可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 5、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定,对同类处罚应当依法折抵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T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特殊

2、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 3、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罚缴相分离原则T46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若处罚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容易造成乱罚款。

4、结合。。。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自然也贯穿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也指导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实施,具体体现在:)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T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2)行政合理性原则T5

(3)正当程序原则T5(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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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2、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3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T8(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高效便民原则T6(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26(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2、并联审批制度 3、一站式审批制度 行政许可的具体原则

(1)禁止转让原则T9(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先到先得原则T57(受理的先后顺序,有但书)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监督检查原则T6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事项,履行监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记录)、62(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5、结合。。。论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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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什么?公共行政和私行政的区别?

(1)

(2)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A、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B、公共行政的客体是一定范畴内的社会事务 C、公共行政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D、公共行政的外在表现是国家的各种管理活动 E、公共行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

(3)区别:(私行政: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私人内部事务(私人利益)的组织、自我管理、执行活动。)

主体不同: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私人组织

目的不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强制力为支撑;以自身利益为目的

手段不同: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可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措施;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以协商、说服教育、起诉等方式进行解决

范围不同:同时具有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职能;只能进行内部管理,不能对外管理 救济途径不同: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不同:宪法、组织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

2、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A、内容特点:调整行政关系 B、实质特点: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C、形式特点: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原因:1、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非常的广泛 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较大 3、行政法产生较晚,规范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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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3、行政法的种类

(1)以调整对象不同为标准

A、一般行政法:适用于各行政法领域的一般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 B、特别行政法:调整特定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 (2)以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

A、内部行政法:调整国家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的法。 B、外部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针对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法。 (3)以调整内容不同为标准

A、行政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B、行政行为法: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时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及做出这些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C、行政救济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D、行政公产法:有关行政领域公共财产的法律

4、行政法律关系(简答)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特点:

A、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行为,无协商;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施,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采用强制措施;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能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1、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3、行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4、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与之相对应的,一般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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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特点: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系具备多重复杂性 B、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等性

C、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般不由行政组织来决定 (4)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A、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产生

B、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C、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行政权(考)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权力。 特征:

(1)公益性(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

(2)双重性(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 (3)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广泛、直接的联系

(4)优先性(行政权与其他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先定性(对已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法律承认其对社会事务处理结果的先行有效性和确定性) (5)命令性、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6)执行性(部分)行政强制法划拨财产

(7)不可自由处置性(是权力,更是职责)不能擅自转让,不能放弃行使没有选择行使与不行使的权利

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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