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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思考

摘 要: 本文立足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首先,对国内外研究背景进行分

析,对研究文献进行综述;然后,分析我国巨灾保险业在发展上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再者,分析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于此基础之上,从综合、政府、保险人、投保人等四个角度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并对我国巨灾保险业的前景进行预测。

关键词: 巨灾保险;巨灾风险;发展建议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巨灾保险是根据保险性质进行分类,是政策保险的一种。主要是针对洪水、地震、核辐射等因素引起的巨灾损失开办的一种保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造成障碍,甚至会制约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发展巨灾保险十分重要。

1.国内背景

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八次发生在我国①。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1949年以来中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亿人民币以上,农作受害面积年均超过4000万公顷,受灾人口年均超过2亿②。2008年初,中国经历南方冰雪灾害,损失1516.5亿元,保险行业所承担的比例仅为3%;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次地震灾难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比例仅为0.2%;③2010年4月13日,青海省保险机构在玉树地区共承保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合计只有 15 笔,保险金额 10.7 亿元,其中只有少数几笔扩展了地震责任。承保的机动车辆不足5000 辆。承保的人身保险2604 人(次),保险金额共计 1.75 亿元。这一系列数据显示和说明,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比较紧迫。

2.国际背景

①②

李喜梅.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探讨.山东社会科学,2009(9)

刘正文.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③

王雪梅.分散巨灾保险的利器——巨灾债券.中国集体经济,2009,(10)

从国际上来看,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特大地震与因此引起的海啸,造成的损失达25万亿日元(约合两万亿人民币)。而此次灾害日本保险业赔偿的

金额达350亿元左右,相当于2010年全球保险业灾害赔付总额。在此次地震中,

日本的巨灾再保险体制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仅在日本,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这对于中国来说,也是一个契机与借鉴机会。

(二)研究综述

1.国内巨灾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李炳圭等(1997)从商业保险出发,分析了商业保险对地震巨灾保险的借鉴经验和提出了地震保险尚需要解释的保险费率、准备金、国家与再保险介入等问题。君承玲,冯玉梅(2003)则提出巨灾保险能带来利益,但同时存在很大风险。沈湛(2003)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赵苑达(2003)提出应该借鉴日本经验建立去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保险的制度。王和(2004)则认为巨灾风险保险属于准公共品范畴,不应由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需要政府主导。翟丹妮(2008)分析了我国灾害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灾害管理的措施。吴祥佑等(2008)在研究美日土耳其和西班牙灾害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和建立巨灾基金保险是解决我国灾害问题的有效途径。

2.国外巨灾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Jaffee,D.M(1997)认为巨灾保险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巨灾的经济损失。Denuit,Dhaene和Van wouve(2001)将巨灾保险理论框架拓展到预期效用理论,得到了均值失真保险定价原则及其优良的精算性质和分保方式。这为巨灾保险提供了理论支持。John cuncan,Robert J.Myers(2003)认为保险技术可以分散巨灾对农业造成的损失。W.J.W.Botzen等(2008)认为通过巨灾保险能够缓解气候、洪水等带来的灾害。

二、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取得的成绩

尽管我过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还没启动,但在各方努力下,国家已经从各个方面采取重要措施,推动其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法律上,

师华.日本巨震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11.5

2008年底国家出台《抗震救灾法》,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第二,在唤醒全民风险意识方面,将5月12日确定为防灾减灾日,有利于树立公民的风险意识;第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始,为巨灾保险积累经验;第四,2009年9月财政班与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这为巨灾保险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我国巨灾保险建立面临的问题

1.从政府角度看

(1)巨灾保险存在缺位现象

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但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为18.06亿元。在我国目前的保险体系中,如果你购买了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并在地震等巨灾中遭受损害,能够获得一部分赔付金。如果仅仅是为房屋、汽车等财产购买保险,则在巨灾中无法获得赔付。这正反映着我国巨灾保险所存在的缺位现象。

(2)制度缺失、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资本金规模小、盈利水平低、巨灾承保技术不足,面对巨灾风险较大的现实, 完全依靠商业保险公司这种自愿性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已经制约了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必须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的新思路。

(3)巨灾保险仅仅依靠政府

目前我国采取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还没有建立起相对成熟的巨灾保险支持保障体系,在灾害面前政府实行的是大包大揽的模式,没有发挥出商业保险业的作用,不利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

2.从保险人角度看

(1)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

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从本文所述的数据来看,中国保险业在巨灾风险分担方面的能力还极为有限,这与同一时期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图一、二显示的是四川省灾区2006年保险密度与深度的统计情况⑤:

中国保险年鉴(2007)

保险密度(元)1000894.73900800700600500320.09400262.94300154.142001000431.2275.3980.7保险密度(元)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四川总计全国总计

图一 四川省灾区2006年保险密度情况统计图

保险深度(%)43.532.521.510.50成都市绵阳市阿坝州全国总计3.592.842.282.52.742.8保险深度(%)0.8

图二 四川省灾区2006年保险深度情况统计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四川省2006年保险密度为275.39元,保险深度为2.74%,低于全国431.2元和2.8%的平均水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覆盖面较小。

(2)再保险市场不发达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保险人无法依靠大数法则加以分散,一旦发生这类风险,保险人的累积盈余都不足以赔付,严重的还能引起公司破产,造成整个保险业的偿付危机和信任危机。

3.从投保人角度看

我国巨灾补偿层次低、范围小。目前,我国大灾之后的损失补偿基本上靠国家财政补贴和民间捐助。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 只是在部分险种 (如机动车辆险、家庭财产险等 ) 中对于由

于雷击、暴风、龙卷风等所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 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免赔责任。从而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投保人没有意愿,同时也没有途径参与巨灾保险。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本文在背景中曾提到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的种类多、分布广、频率高、影响深,近几十年中国巨灾损失如下表:

表一 近几十年中国巨灾损失统计表

年份 1976 1988 1997 1998 2001 巨灾名称 唐山大地震 澜沧、耿马地震 台风Winnie 云南地震 长江、松花江洪水 福建台风“飞燕” 南方特大雪灾 损失统计 24.2万人丧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亿人民币以上 经济损失超过25.11亿美元 经济损失27亿美元 经济损失30亿元人民币 直接经济损失1666亿美元,保险损失3亿美元 受灾人口200万,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 损失1516.5亿元,保险行业所承担的比例仅为3% 近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 经济损失将近8000亿元

2008 汶川大地震 青海玉树大地震 2010 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近几十年的巨灾数据来看,经济损失严重,而保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以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比例仅为0.2%;而2010年4月13日,青海省保险机构在玉树地区共承保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合计只有15笔,保险金额10.7亿元,其中只有少数几笔扩展了地震责任。承保的机动车辆不足5000 辆。承保的人身保险2604人(次),保险金额共计1.75亿元。与之相比,国际上巨灾保险发挥的巨大作用则与我国相形见绌:拿今年日本大地震来说,日本保险业的总共赔付为350亿元,相当于2010年全球保险业灾害赔付总额。同时日本目前已形成保险、再保险、社会救济、政府四者相结合的四道防线防灾体系。不止是日本,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