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16:13: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1.28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 / 3

(一)调整对象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7.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上述1至7目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2009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退休人员,不参加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均不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2 / 3

(三)缴费年限计算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退休时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倾斜调整对象资格确认

1.《通知》规定属于符合享受倾斜调整范围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是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按规定获得职称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及原工商业者资格的认定,按照《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8〕18号)、《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确认表>的通知》(渝劳社便〔2007〕34号)规定审批确认,已按照该规定审批确认资格的,不再重新确认。 2.对在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资格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直接确认。

对办理退休时仍在设立于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分支机构中工作,但在我市非艰苦边远地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资格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清理汇总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立于艰苦边远地区的机构退休人员资格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确认。

3.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目第(1)、(2)、(3)、(4)子目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倾斜条件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标准。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