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56: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

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在全市境内不同水域从事上述非法捕捞作业的,一经发现,由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渔政站)当场没收电捕鱼机具、捕捞渔船、迷魂阵及渔获物,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①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②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迷魂阵捕鱼的,处以50元—1000元罚款;③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非法捕鱼工具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从事非法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活动的,必须在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拆除非法捕鱼设施,积极配合市渔政站调查取证。逾期不拆除,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各乡镇水产技术服务站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打击行动。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意识,不参与、不从事各类非法捕鱼活动,一旦发生上述非法捕鱼行为,要及时向市渔政站投诉举报。(举报电话:XXXXXXXX)

特此通告

二O一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