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全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22:42: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总 则

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范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规划基础资料

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规划内容

3.0.1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确定有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3.0.1.6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3.0.1.7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8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9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10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 3.0.1.11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12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3.0.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3.0.2.1规划文本: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文件。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3.0.2.2规划图纸: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10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4、一般规定

4.0.1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应先行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毗邻的开发区在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先行编制分区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在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4.0.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管网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对于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网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分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该补充规划,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范畴,其工作量另行计算。

4.0.3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100ha左右,大于200ha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

4.0.4地块划分: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4.0.4.1基本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2)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需要;

(6)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里巷和消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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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道等要求;

(7)山区应重点考虑建筑间梯道、通道、挡土墙、边坡等因素。 4.0.4.2基本地块控制规模一般宜控制在1ha以内。为适应中小学、标准厂房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新区可控制在0.25-2.5ha内,旧城改建区可控制在0.05-1ha,特殊情况下可再细分或合并,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4.0.5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中心小区以上级道路(≥15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4.0.6用地分类、代码及设施图例

4.0.6.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

4.0.6.2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细分类,其代码由R与该设施名称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如表4.0.6.2所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代码 表4.0.6.2

用地类别 托儿所用地 幼儿园用地 小学用地 中学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代 码 RT RY Rx RZ RQ 4.0.6.3综合性用地的分类代码按其主要用地性质的分类代码进行组合,如商业办公用地的代码为C21/C11;

4.0.6.4地块内街区(坊)级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以图例符号表示,其图例符号如表4.0.6.4(略)所示,表中未涉及项目,可沿用现行常规表示方法。 市政公用设施图例 设施名称 消防栓 图例 实施名称 图例 4.0.7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0.7.1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规模、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0.7.2其它居住区、商住区、综合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7.2规定;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 表4.0.7.2

序号 1 2 3 4 5 设施名称 医院 门诊所 居民运动场 文化活动中心 街道办事处 一般规模(㎡/处) 用地面积 15000-25000 3000-5000 10000-15000 8000-12000 300-500 建筑面积 12000-18000 2000-3000 — 4000-6000 700-1200 按人口规 模分级 居住区(3-5万)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