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关于物业行业营改增问题答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8:30: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物业行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答复

一、物业企业收入主要包括四类:(一)物业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二)停车费,即部分由物业企业管理的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三)代收代付的水费、电费,部分存在差额;(四)其他经营收入,包括电梯广告、楼宇广告等。上述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物业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二)停车费,即部分由物业企业管理的停车场收取的费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

税人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代收代付的水费、电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四)其他经营收入,包括电梯广告、楼宇广告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营改增”后物业企业如何办税?

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税控发行、购买发票、纳税申报、文书申请等业务。

三、如何界定新老项目,具体对应哪个时间?下列情况可否按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物业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经营的电梯广告、房屋出租、停车场收费等;(二)物业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房屋或车位,已正式签约并缴税完毕的;(三)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在4月30日前可否按老项目? 答:

(一)物业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经营的电梯广告、房屋出租、停车场收费等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 (二)物业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房屋或车位,已正式签约并缴税完毕的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 (三)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如果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在4月30日前可以按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停车费一般包括两部分,即租金和服务费,租金由产权人收取,服务费由物业企业收取,分别适用哪个税率?例如业主购买了产权车位,物业企业不收取租金,按月收取服务费,一般80-150元/月,服务费部分可否按照物业费,适用6%增值税税率?

答:停车位租赁和服务费分开核算的,服务费部分可以按照物业费适用6%增值税税率。

五、物业费的欠缴部分是否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预收的物业费(如2016年1-12月物业费)是否还需缴纳增值税?

答: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六、原北京市施行的“酬金制”优惠政策如何延续?(北京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答:物业企业代业务委员会管理的资金,未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且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