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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附:厦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

污染防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法规类别】畜产品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4]18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的

通知

(厦府办〔2014〕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 (2014-2017)》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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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按照我市《关于推进“百姓富、生态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争创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快建设美丽厦门为目标,从完善生猪规模养殖管理入手,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农村生猪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减少生猪规模养殖污染物排放。实施禁养区生猪养殖全面清退,限养区生猪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减排。立足治本、疏堵结合,在兼顾保障全市猪肉安全供应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全市生猪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贯彻“重生态保护、重综合整治和重资金投入”的方针,实行量化评价、社会评议和综合评定的考核体系。 二、目标要求

㈠禁养区清退: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岛外各区禁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小散养殖户的全面清退。 ㈡限养区治理:

2017年全面完成限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养猪场的污染防治。完成约50万平方米生猪规模养殖场治理。其中,全市共建设4-6家存栏量5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型“零排放”的现代化微生物发酵床大栏生猪规模养殖示范场(同安区和翔安区各2-3 2 / 4

家),建设约10万平方米现代智能化养猪场。

在生猪限养区整合、改造、提升和新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型“零排放”生猪规模养殖场,应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的水源、土壤、空气等环境标准以及厦门市“多规合一”的规划要求。

治理后,全市共保留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67家(其中同安区24家,翔安区43家),保持年计划出栏60万头生猪(同安区和翔安区各30万头)规模,确保本市40%屠宰量的生猪由本地养殖场供应。 ㈢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

⒈生猪限养区的划定要求:应当距离村庄、居民聚集区、公共场所、铁路、交通主干线周边500米,溪流汇水区1000米以上。

⒉《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防治规划》)编制完成之前,全市陆域生猪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暂由各区自行发布的通告确定。《防治规划》完成后,以《防治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任务分工

㈠编制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

编制《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我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委和岛外各区政府负责配合省农科院,于2014年底完成《防治规划》初稿编写,2015年上半年按照我市的“多规合一”的工作要求对初稿进行修改调整,完成全部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委、海沧区政府、集美区政府、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

㈡全面实施禁养区生猪退养

岛外各区应结合辖区实际,严格按照“多规合一”后的总体布局,结合生态红线划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