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5:58: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某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共某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市政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省、上饶市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机关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坚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政协协商制度。

(三)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相关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报市委审定。

(四)坚持廉洁高效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科学有效配置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五)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

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部署;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2、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

(1)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规划草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等程序后,由市政府与市政协协商,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期内,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2)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由市政府与市政协协商,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市政府下达实施。

年度计划实施期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3)重大产业、社会事业及其他专项规划,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按照程序编制规划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审定。 3、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提出预算草案,市政府与市政协协商,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当年实际收入超过原定预算的部分,需安排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4、城市规划、土地管理、住房建设和管理。

(1)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划(含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重大项目方案设计等;各乡(镇)城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组织编制规划草案,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市政府与市政协协商,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饶市政府、省政府批准。

(2)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年度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变更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编)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修编)前规划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省政府、上饶市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编制(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意见、公众听证、市政府审查、市委审定后上报上饶市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请省政府批准。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矿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相关程序编制规划草案,市政府初审后,上报上饶市政府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呈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批准后市政府颁布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

年度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提出计划草案,报市政府研究。 确因建设需要,变更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住房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拆迁规划,省、上饶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棚改计划指标,需要市政府研究安排的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拆迁规划,由房管部门按省、上饶市要求和相关程序编制规划草案,报市政府研究。

上饶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棚改计划指标,确需市政府研究的,由房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5、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

(1)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的制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生态建设的重大部署等。

(2)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审定。

(3)节能减排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确定由发改、经贸、环保部门会商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审定。

(4)生态建设总体规划、重大政策由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审定。

6、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事故和重要突发事件后,按照预案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置,事后对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7、其他需要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项目

l、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城建(含旧城区改造)、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生态、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

(2)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城区改造及征地拆迁项目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审定。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1)重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核资金,报市政府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委审定。 3、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事项。

(1)市属国有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有股份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委规定。

(2)市属重要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发行债券、组建集团、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研并按在关规定报市委审定。

(3)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研究。

(4)市属国有企业同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事项,由主管部门出,报市政府研究。

4、重大活动安排。

举办涉及全市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庆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计划,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研究,并提交市委审定。

(三)重要人事事项

1、公务员考录计划和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确定、政府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表彰奖励、惩处等人事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

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并提交市委审定。 2、政府部门重要人事调动,经市政府研究提交市委审定。 3、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决定,依法依规任免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主要包括:超出财政预算内(含一般预算支出及基金预算支出)范围需追加的大额度资金;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市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大额度项目资金。

1、使用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大专项资金,超出预算内支出总额、新增项目或较年初预算项目资金超出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实施部门提出来意见,经财政审核,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形成 行政决策意见,报市委审定。

2、其他政府投资且涉及较大额度资金的事项,由主管部门 提出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工作,按有关规定报市委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程序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需征询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人大、政协的意见。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集体讨论。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会议主持人依据参会人员意见作出决

定。

(五)形成纪要。指定专人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六)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七)监督检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确保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职权,制定本地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