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11:58: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

1.合利饭店是由公民王某、李某、孙某(厨师)三人共同开办的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三方出资方式为房屋、货币、劳务,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约定委托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某年2月8日获准开业后,生意一直较为红火,不到半年即收回了全部有形投资。同年8月,李某为购买私人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私自以饭店的名义向银行提供了还款担保;9月,李某在一笔购货业务中被骗,导致饭店损失1000元。10月底,王某的朋友刘某向饭店推销一批价值为800元的水产品,王某做主买下,但收货时未付货款,而以饭店名义给刘某打了欠条。年底,孙某与李某发生矛盾离开饭店,致使饭店无法继续经营,经合伙人协商,决定关闭该饭店。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请分析:(1)李某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购买水

产品的行为是否有效?

2.201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1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0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

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

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规定:(1)公司募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额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5元;(2)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4)由甲委派三名、乙和丙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5)为保障公司的发展,每一盈利年度应提取税后利润的2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等等。试分析: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