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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4 19:25: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劳发[2017]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围绕煤矿“如何用工”和“用什么工”两个用工管理的核心问题,依据国家、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机制和措施,出台了《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煤矿用工政策措施,对煤矿用工管理全过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力推进了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按规定明确和设置用工管理机构(部门),健全完善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加强煤矿用工管理。

煤矿新、改、扩建项目井下劳动用工,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监管责任、煤矿建设单位用工管理责任和施工单位用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在施工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配备劳资专管人员,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二、切实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

1、实行“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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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

2、加强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全过程管理。煤矿企业要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要针对煤矿实际,在合同中明确工资额度和标准(计件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试用期、培训期和停工待工期间工资待遇。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工作,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284号),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3、做实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工作。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年检对规范煤矿用工管理,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对每名从业人员的招用管理、年度培训、岗位准入、职业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年检不合格人员,要组织整改,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4、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制度作为煤矿用工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规范煤矿用工行为和建设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要按照省厅《关于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制度落实。

三、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

1、严格原煤生产人员全员准入。煤矿用工实行原煤生产人员专业学历和执(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劳动用工标准中关于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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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班组长、煤矿特有工种全员准入标准。要通过素质提升培训、变招工为招生、矿井竣工验收等措施保障各类原煤生产人员实现全员准入,提升整体素质,未达准入标准不得上岗。 2、严格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执行省厅《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晋煤规发[2012]502号)、《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等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晋煤规发[2013]306号)中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最低标准,且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加强煤矿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需经费,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各煤炭技能鉴定机构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深入矿区和生产一线,主动为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满足职业技能鉴定需求。 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入场和年度培训。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应通过建设单位,按照“五个统一”制度执行,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用工行为的管理,按照省厅《关于建立全省煤矿井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473号)、《关于建立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4号)文件精神,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落实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按月支付施工人员工资,进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法落实工伤待遇,确保施工单位项目部用工行为规范。 五、加强煤矿企业劳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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