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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5:01: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

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1988]9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88.10.18 【实施日期】1988.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

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 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10月18日 桂政发〔1988〕9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布置和交通部关于交通机构改革要实行“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的指示精神,为深化我区交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条块 1 / 2

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建设养护公路的积极性,加速我区公路交通事业的

发展,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的意见后,经我厅研究,认为改革我区现行公路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实施。现就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现在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领导的八个公路总段(副处级事业单位)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领导,归口地区交通局管理;将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县的公路段划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归口市交通局管理。今后,各地区交通原设的公路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地区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五个自治区直辖市不再设立公路总段,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其辖区内的县公路段,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地区公路总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各县公路段实行直接管理,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公路管理体制下放后,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平调公路部门的财产,不得向公路部门搞摊派,不准突破经自治区编委批准下达的编制定员指标,公路部门的领导班子应保持相对稳定,地区公路总段行政正职领导和养征所所长的变动,应征求区交通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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