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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
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6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条例》 颁布时间晚,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我市的政府规章以及配套文件,在年底之前已经不能完成。而且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随政策调整而进行升级,短时间 1 / 2
内也无法及时完善。在新《条例》 施行后,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条例》 的顺利实施,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 施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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