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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海外经验

作者:石渝

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11期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一极具约束力的“治官之术”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据一份“透明国际”的报告,目前全世界至少有12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归纳而言,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如下几点:

首先,大部分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都属立法等级最高的一级立法。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加拿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行为法》、法国《资金透明法》、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及新加坡《财产申报法》。法律等级越高,其权威也越大。

与权威立法相对应,受理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是权威独立机关。如新加坡是内阁廉政署,泰国是反贪委员会,墨西哥为联邦监察总署,美国根据《政府道德法》的规定,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政府道德署。

第二,推行初始阶段“威恩并重”。如中国香港,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曾经出现众多腐败现象。香港政府在市民的推动下也想根治警察腐败,但是因得不到广大警察的配合而难有成效,最后只好“大赦”贪污警察。

第三,全面铺开金融实名制。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发起的反腐败运动,实质上就是推行金融实名制,为财产申报制创造积极条件。据报道,1993年韩国行贿受贿等社会顽疾十分严重,许多政府官员和大企业集团的领导利用种种不正当手段积累了大量的不正当收入。但由于没有实行金融实名制,政府对“黑钱”的规模无从知晓,在一些贪污受贿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证据而无法深究。

在该年的8月12日,时任韩国总统金泳三正式宣布在韩国境内实行金融实名制度,规定所有银行存款户头都必须在两个月内转化为真名,否则将征收高额的罚金,最后直到没收假名存款。在实行了存款实名制后的一个月内,韩国的一些政府要员因存款曝光而纷纷辞职,韩国社会的腐败之风也因多了一个层次的监督控制而有所减弱。

第四,申报与公示相结合。美国执行双轨制,一般公务员适用财产申报制,不对外公开,而高级事务公务员和高级政治官员,则适用财产公示制,其财产公布于社会,以便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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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据报道,自执行财产申报制后,美国田纳西州的2名县专员和2名县司法官因为迟交财产申报表达8个月之久,而受到每人1万美元的处罚。而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申报财产不实,被迫辞去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