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协议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8:41: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优化、双赢互助的目的,甲、乙双方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开展“结对子”活动,共同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推动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开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福州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甲、乙 双方现就“结对子”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结对子”活动自201x年x月x日起到201x年x月x日止,为期x年。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结对子”活动制定活动计划,根据计划开展活动,互相合作,讲求实效。

第三条 甲方应按计划要求及时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活动,做到积极参与,热情服务。

第四条 乙方负责活动的组织和联系工作,为甲方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便利和条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第五条“结对子”活动的工作方式:

(一)联合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每年要组织本所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到结对司法所辖区联合开展两次以上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利用司法所的工作平台,通过举办法律图片展、发放法律书刊和宣传材料、定点进行法律咨询、开通法律咨询热线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与人民群众密切机关的法律法规。

(二)举办法制讲座。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要应结对司法所邀请,为结对司法所辖区的公务人员、村(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居民群众等对象举办两次以上的法制讲座。

(三)提供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扎实抓好,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配合结对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实现结对的司法所辖区内人民群众“应援尽援”。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人民群众,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受理其案件或者法律事务时,要给予减少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的优惠,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四)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基层法律服务所可通过担任结对司法所所长助理、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驻调委会接访、在司法所设立调解接待日等方式,或应结对司法所邀请,参与结对司法所辖区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参与涉法涉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五)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通过担任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行政案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形式促进乡村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

公共事务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加强结对双方互帮互助。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对结对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的法律服务水平;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帮助结对司法所解决硬件不足等实际困难,促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各结对司法所要在工作中大力宣传律师工作,扩大结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为结对律师事务所拓展业务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就活动计划加强联系,协调、协商,不得无故中断协议,如需中断协议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七条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可续签。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司法行政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