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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作者:牛卫宏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4期

摘 要:在经济市场中,诚信原则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之一,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诚信使用原则可知,国家正在逐渐重视经济市场中的诚信交易。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入手,从而全面剖析诚信使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落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民事诉讼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坚持诚实。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道德领域中的原则,但最近几年却将其引入了法律领域,从而使其成为法律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规范,这一方面是为了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所需。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后,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就明文化、法定化,这也是最近几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适用的必要性

1.有助于民事诉讼权益的实现。首先,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到民事诉讼中,可以节省大量的审判时间与审判费用;其次,在审判时,尤其是在阐述判决理由时,也可以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公众宣传诚实守信。此外,在审判时和判决过程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服力,从而使判决结果不会引发社会道德问题,还可以起到节省成本的作用。

2.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根据马克思的著名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与实体法有着一脉相承性,民事实体法明确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那么从立法的一贯性和体系上着眼,必然要在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

3.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了大量的不诚信行为。诸如: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滥用诉讼权利、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出具虚假的票据等等现象屡见不鲜,对审判的公正性和诉讼活动的时效性带来了法律隐患。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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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主体。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当前各国法学专家观点不一。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同时还存在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的,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同时还存在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 2.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2.1禁止当事人恶意制造诉讼,滥用自身诉讼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恶意制造诉讼,继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诉讼状态,这就会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钳制。当事人不能假借行使诉讼权为名,实际上却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拖延诉讼期限,继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当事人不得编造虚假原因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或者财产保全,不得使用一些非正当理由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继而导致滥用申请权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法院可判定为无效,从而将当事人诉讼申请驳回。

2.2当事人有陈述事实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完全陈述起诉书或者自己要抗辩的基础事实,无论这些内容是否对自己有利。 3.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

3.1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裁定与判决的权力。换句话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无权请求做出某种行为时,法官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来决定去做某些行为。

3.2释明权。所谓释明权,指的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释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明朗的阐述或主张。由于释明权的存在,避免了法官突袭裁判的情况出现,提高了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3.3自由心证。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如果法律没有作出预先设定时,法官要根据自己的理性与良知来进行判断,继而对本案件作出结论。这样一来,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就需要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对一些难以判断的案件进行合理的判决,从而避免出现裁判失衡的情况。关于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心证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使自由心证更加公平、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所谓其他诉讼参与人,指的是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诉讼相关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某些时候,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可以促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确保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站在广义角度来分析,所有诉讼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然而如果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某些诉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时就不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举个例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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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做了伪证,证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这样一来,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常适用。然而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就无须再使用了。

2.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可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虽然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非诚信行为,但是并没有相关权威规定可以支持法官的做法,这样就导致法官无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无法控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虚假陈述义务之后的相应处罚方法,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或作伪证等情况。有些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处于有利诉讼状态,还会编造谎言来影响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从而妨碍了司法公正与裁判公平。

五、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当前,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没有具体适用的实践性条款。为了使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现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1.明确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标准。国家要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来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列出一些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将其作为范例,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从而便于法院的司法实践之所需。不仅如此,我国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国国情来出台司法解释。举个例子,如果证人在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事件或者重大个人利益民事诉讼案件中做了伪证,那么就可以将其定义为伪证罪,并且进行相应的惩处。 2.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法官是案件审理的主持者,法官的行为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针对于此,国家必须要进一步提升法官的素质,同时加大公信力保障,保障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可以使法官更好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要了解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了解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辨识能力,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3.明确当事人的诚信守法义务。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司法审判的主体,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要围绕他们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申请回避、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作为诉讼参与人,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作者简介:牛卫宏(1968—)男,经济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