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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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第94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9 【实施日期】2005.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卫监督发〔2005〕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健康权益。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具体要求如下: 1 / 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将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建筑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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