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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4年市级
行政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行[201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4年市级行政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沪财行[2015]5号)
各市级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行政单位资产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80号)要求,现就2014年市级行政单位资产报表(以下简称“资产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报送范围。市级行政单位,市级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二)报送内容。资产报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资产报表内容按照上 1 / 2
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二、编报要求
(一)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应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报表编报工作,尽可能相互利用各单位工作成果,减少工作量,确保资产报表和决算报表相同口径机构、人员情况及资产指标数据一致。
(二)各主管部门应在编报资产报表的同时,按《行政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格式》(详见附件)撰写资产报表文字分析报告,反映本部门资产管理及资产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三)各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的资产报表汇总表及文字分析报告报送市机管局;将所属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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