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3/29 16:35: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解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适用范围上,原则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均属于听证的范围。其中,除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把握:(一)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影响;(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较大争议;(三)申请执行标的额巨大;(四)执行过程不具有可逆性、后果难以补救;(五)仅以书面审查方式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具体的听证程序,一般包括:(一)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并出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二)被申请人陈述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三)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四)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五)各方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具体细则将以规则形式下发以供参考。2.滞纳金的计算时间如何确定?省高院执行手册中规定了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但实践中有三个期限:①行政决定生效后起;②行政机关催告期满后起;③法院指定的履行期满后起。以哪个期限起算?滞纳金是间接强制执行手段,由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实施。它是针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时确定的义务,故相应的滞纳金起始

时间为行政机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虽不是明确加处罚不得超过30天,但也显示加处罚不是目的,应在其无效后转为直接强制执行。故滞纳金的终止时间应为行政机关开始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因《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滞纳金为执行罚,在申请法院直接执行之后,其促进执行的功能失效,故不应继续收取滞纳金)。3.催告期限如何确定?催告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醒、促使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人及时履行该义务。未履行催告程序不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行政强制法并未就何时向被申请人进行催告予以明确的规定。由于催告是针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催促其自动履行,因此,行政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就可以向义务人发出催告。部分行政机关在其作出的法律文书起诉、复议期限届满前就向被申请人发出了督促履行的催告通知书,是允许的,但由于“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送达催告早于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前十日的,应等起诉期限届满才能申请执行。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3个月内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最迟催告应在该3个月届满前10日送达。4.在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处罚数人,部分程序合法,能否对其单独执行?行政决定中义务人为多人时,应分别申请执行还是一并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案件中,计生部门对已经离异的违法生育夫妇作出一份征收决定,但在执法过程中只做了一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告知书及催告书也都只向一人进行送达,对于该征收决定申请应如何审查执行?行政决定依法具有可执行效力时应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是产生效力的前提。《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即该类案件可以分别征收。如果对一方的行政处罚履行法定程序,可以由法院对其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载体。在有对多人分别进行处罚内容的情况下,可视为多个处罚决定,对这些处罚决定法律并不禁止其分别申请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一并申请。5.对超过两年发现的超生行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能否准予执行?有观点认为按计生委相关文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但事实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征用,而是行政处罚。在追诉时效方面,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超生这种违法行为,类似于违章占地等违法行为,既有生育这种一次性的行为,也有因超生而导致超生人口成为社会负担这种违法状态,故应从违法状态延续的角度看待,从发现之日起计算处罚追诉时效。6.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同类案件,对相同违法行为处罚不一致时,如何审查执行?执法标准应该规范统一,符合比例原则、公平原则。对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如果出现畸轻畸重而又无法说明理由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不予执行。对于先后申请的存在畸轻畸重情形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指出问题,要求改变;对于显失公平且严重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可裁定不准予执行。7.《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法院审查裁定中相关法条如何适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原来一般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相关的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行政强制法》作为专门规范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相关条文在非诉审查中必须适用;第二,重复内容情况下,效力低的司法解释之类可以不再适用,因此,是否准予执行及法院的审查形式和期限的条文,有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或五十八条,就可以不再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三,是否准予执行的司法审查类似于行政诉讼的一审,故在法律适用上,除了程序性规定外,实体性规定也应适用,因此,《行政强制法》规定申

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应提交材料等条文也应适用。准予执行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不准予执行的法律适用:超出申请期限或有强制执行权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未经过催告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8.《行政强制法》仅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原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是否仍然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定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不影响权利人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权利人的程序权利不变,对不予执行的裁定应允许其申请复议。9.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的称谓是什么?非诉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的差别在于,后者的执行根据是生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