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9:42: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非诉审查阶段送达,准予执行裁定书作出后行审案件即可结案,且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分别送达无形中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压力,也易导致当事人尽快转移财产。故可在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后,准予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非诉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听证审查时,被执行人事实上参与了审查的过程,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符合规范化审查程序的要求,不存在泄密影响执行的情形。其他按常规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简捷、方便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2.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提出一次强制执行申请,还是审查和执行立案时分别提出申请?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在行政非诉审查阶段,要求行政机关提交行政非诉审查申请书,执行阶段提交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书;另一种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仅需提供一份执行申请书即可,在执行阶段则复印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或者由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时提供两份一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规定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此后,具体的组织实施的程序,未及规定。在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实施的情况下,非诉审查和执行的程序实行裁执分离,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程

序问题。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不宜硬性要求行政机关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另外提出执行立案申请。即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执行后可直接立执行案件执行,因装订案卷需要可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制或者在申请执行时由行政机关一式两份提供。3.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执行时,行政机关是否仍应履行催告义务?经过诉讼程序的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非诉行政执行范围。其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体到催告程序,其本意在于促进自动履行。相对于非诉执行中当事人对法律可能的不熟悉,经过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不知晓法定程序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应认为适用催告的必要性有所下降,可以不进行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