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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2010]1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2 【实施日期】2010.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0〕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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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 准入

第三条 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2 / 4

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

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3.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4.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不得将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

5.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米,净断面不小于5平方米。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杜绝木支护。

7.煤矿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

8.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空气压缩等各类设备保护齐全可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