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4 9:44: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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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但“两房”毕竟在功能上有很大不同,为便于管理、使用,加上保密等因素,“两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相对独立建设。而“两房”的附属用房除各自特殊功能要求外,应共建共用,减少投资,节约建筑用地,并提高设施的效率,减低管理成本。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循的标准及合并建设中附属用房的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已有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用房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需求进行规模和水平的确定,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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