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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9:55: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一)

社区参保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社区从业人员,适用于2018年使用)

保障 计划 功能 保障 期限 缴费 金额 参保 方式 参保 对象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 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医疗补充保障 6月2日起保,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或断保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每份65元,每人1份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 特种保障计划 医疗保障 特种重病 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医疗保障 职工团体意外 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意外保障 从业人员意外伤残 团体保障计划 意外保障 6月2日起保,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或断保后再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每份18元,每人1份 每份45元,每人1份 7月1日起保,保障期限为1年 每份10元,每人1份 每份10元,每人1份 6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参保对象可携带相关材料,至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1、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 2、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他们缴纳“职保”到退休的对象; 3、向社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 未满55周岁的本市女性从业人员。 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本市从业人员。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1、住院治疗; 保障 责任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计划”附则); 4、家庭病床治疗。 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残; 2、被保障人因意外火灾造成本市范围内家庭房屋财产、生活必需品损失。 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全残; 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申请领取全残保障金前,须到本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程度。 保障 利益 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以上两项合计,保障期内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1、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1万元; 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份10000元。 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份10000元。 2、按意外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障金; 3、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障金1万元。 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为3万元。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以及“社区参保对象”参保相关文件,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18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