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供电局测试设备管理标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7:53: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测试设备管理标准

1 总则

1.1 本标准规定了测试设备的购置、验收、注册、存放、使用与维护、校验、检查、维修、报废等过程管理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玉溪供电局及玉溪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测试设备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5.4 2.2 玉溪供电局《大修技改管理标准》 2.3 玉溪供电局《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2.4 玉溪供电局《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测试设备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的检测和试验设备,以及相应的校验设备。包括电测计量设备、电能计量设备、热工计量设备、保护试验设备、高压计量设备、高压试验设备、化学试验设备、自动化试验设备等,按类型分为试验设备、检测设备、校验设备。 3.2 试验设备

用于电力设备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以及设备事故处理前后的检查等试验的测试设备,主要指保护试验设备、高压试验设备、化学试验设备、自动化试验设备等。 3.3 检测设备

用于对电力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测量的设备, 主要指电测计量设备、电能计量设备、热工计量设备、高压计量设备等。 3.4 校验设备

用于对检测设备和试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或进行校准的标准装置设备。 4 职责

4.1 分管领导

负责审批测试设备购置计划。 4.2 生产设备管理部

4.2.1 测试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标准文件。 4.2.2 负责测试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 4.2.3 负责审核测试设备购置计划。

4.2.4 组织对申请报废、封存的测试设备技术鉴定。 4.2.5 建立局级(公司)测试设备清册,适时更新。 4.3 人力资源部

4.3.1 建立本单位测试设备计量检定员的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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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确定计量检定的相关培训及取证、年审、换证工作。 4.4 计量中心

4.4.1 负责本部门标准装置和电能计量器具的管理。

4.4.2 根据标准装置校验范围,负责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4.5 检修试验所

4.5.1 负责本部门标准装置和电测、热工计量器具的管理。

4.5.2 根据标准装置校验范围,负责电测、热工计量装置的校验。 4.6 测试设备使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4.6.1 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测试设备购置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采购技术规范书。 4.6.2 负责本部门测试设备的验收、注册、使用与维护、检查、送检、维修、报废等管理。 4.6.3 负责制定检测设备操作程序。 4.6.4 负责测试设备的资料管理。

4.6.5 建立部门级测试设备台帐,并督促班组建立班组级测试设备台帐,适时更新。 4.6.6 组织对测试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4.7 物流服务部门

4.7.1 负责测试设备的采购。

4.7.2 负责测试设备的报废处理。 5 内容与方法

5.1 配置

5.1.1 测试设备配置由各部门、单位按照玉溪供电局《大修技改管理标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配置。

5.1.2 由各部门、单位编制测试设备购置计划,生产设备管理部汇总、审核测试设备购置计划,分管领导审批测试设备购置计划后由物流服务部门完成采购。 5.2 验收

5.2.1 各部门、单位对新购入的测试设备按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进行验收。

5.2.2 对新购入的测试设备必须由设备供应商送云南省电力研究院(或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同时提交检验报告。

5.2.3 凡验收不合格的测试设备,由物流服务部门联系更换或退货。

5.2.4 测试设备验收合格后,各部门、单位填写《配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报生产设备管理部。见附录D(规范性附录)配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5.3 注册

5.3.1 各部门、单位按试验设备、检测设备、校验设备分类建立测试设备清册,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测试设备清册。

5.3.2 测试设备发生新增、检验时间变更时,各部门、单位测试设备责任人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测试设备清册,更新后的测试设备清册由班组向部门上报,部门审核后向生产设备管理部上报。

5.3.3 对计量中心标准装置校验范围内的电能计量设备,属计费用的电能计量设备报计量中心审查后,由计量中心在客户支持系统中进行注册管理;属线损用的电能计量设备报生产设备管理部部审查后,由计量中心进行注册管理。 5.4 存放

5.4.1 测试设备应定置管理。

5.4.2 测试设备应按测试设备说明书的存放要求进行存放。

5.4.3 淘汰或不合格的测试设备应与合格的测试设备分开存放,并张贴“禁止使用”标识,由各部门、单位完成,“禁止使用”标识规范见附录G(规范性附录)测试设备禁止使用标识。 5.5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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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各部门、单位应对测试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对新型测试设备必须开展专题培训。

5.5.2 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资质,到上一级具有鉴定检定员资质的相应部门取证。

5.5.3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本单位测试设备计量检定员的管理档案,及时确定取证、年审、换证工作,确保计量检定员持证操作。 5.6 使用、检查与维护

5.6.1 对于试验设备、检测设备由各部门、单位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

5.6.2 对于校验设备,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测试设备的校验工作。

5.6.3 各部门、单位应将测试设备按试验设备、检测设备和校验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检测设备的操作程序(正确操作步骤、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标识关键信息(极限参数、有效期、校验日期、校验周期),操作程序和关键信息规范见附录F(规范性附录)检测设备操作程序指南。试验设备和校验设备的标识规范可参照检测设备进行,但标识中应标注设备极限参数、有效期信息。 5.6.4 检测设备操作程序指南由各部门、单位主管技术的领导进行审批。

5.6.5 使用测试设备前应进行外观、试验合格标识等检查。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整理,按位置标签定置摆放整齐。

5.6.6 禁止使用损坏、校验超期或校验不合格的测试设备。

5.6.7 涉及到带电设备外壳或低压带电设备工作时,测试设备必须做好绝缘措施。

5.6.8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测试设备必须符合上述场所的安全技术要求。

5.6.9 现场使用检测设备时,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

5.6.10 各部门、单位按附录C(规范性附录)测试设备检查维护记录表,每季度对测试设备外观、性能、校验信息、环境条件等进行检查,并采取清洁、上电等维护措施。记录自行保存一年。 5.7 校验

5.7.1 每年1月各部门、单位根据测试设备检定校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和送检计划,报送至生产设备管理部。

5.7.2 每年1季度生产设备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检验计划和送检计划,组织发布年度检验计划。

5.7.3 测试设备必须按校验周期要求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校验,并出具相应的校验证书。 5.7.4 经校验的测试设备,应在设备清册中更新试验日期。

5.7.5 经校验合格的测试设备应贴有检定合格标签,标签应至少包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人员等。 5.7.6 检修试验所、计量中心标准装置校验范围内的测试设备, 各部门、单位按生产设备管理部给定的检验计划进行送检。

5.7.7 检修试验所、计量中心标准装置校验范围外的测试设备, 各部门、单位根据云南省电力研究院给定检验计划进行送检。

5.7.8 凡属云南省电力研究院不能检定校验的测试设备,应按周期到有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验。对于无法检定校验的测试设备由各部门、单位编制测试设备自校、自检规范,并按测试设备自校、自检规范要求开展自检。 5.7.9 封存与启封

5.7.9.1 凡长期(半年以上)不用的计量标准器和其他计量器具进行封存管理。

5.7.9.2 计量标准器封存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上报生产设备管理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封存申请表报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备案。

5.7.9.3 其他计量器具封存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设备管理部批准。

5.7.9.4 计量标准器和其他计量器具启封由各部门、单位上报告给生产设备管理部,同意后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8 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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