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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抚府办发[2013]20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7 【实施日期】2013.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5月17日

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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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支持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吸引投资机构到我市落户,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 本意见适用于登记注册在本市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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