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4:40: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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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GB/T 8017 GB 12801 GB 14554 GB 16297 GB31570 GB 3157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专业整理

GB 50016 GB 50019 GB 50160 GB 50489 HG 20546.2 HJ/T 387 HJ 2000 HJ 2026 HJ 20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

《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

《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 《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 《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 《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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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根据GB/T 4754,本技术指南所指化学工业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化学纤维制造业(28)等行业。 3.2 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25℃时饱和蒸气压在0.1mmHg及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3.4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高于20%(重量比)。 3.5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挥发性有机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3.7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tank

指用于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密封容器,通常可分为固定顶罐(立罐和卧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和压力罐等。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volatile organic liquids stevedoring

指挥发性有机液体从储罐向汽车、火车和船舱装车或从汽车、火车和船舱向储罐卸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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