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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发改外资[2016]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8 【实施日期】2016.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外资〔2016〕38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我委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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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浙江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

第三条 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 2 / 3

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县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第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第一至第十项的规定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第六条 宁波市享受省级管理权限;涉及省已下放给市县的项目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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