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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2]1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126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环保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我省2011年制订了《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各单位务必与时俱进,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加强应急预案编制的组织领导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依据,是加强责任主体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预案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有重点的对本地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和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有章可循、有案可依。
二、认真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要按《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做到“要素齐全、重点突出、上下配套、左右衔接、实在管用”。编制单位要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环境风险源状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同时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组织人力自行编写。为提高环境风险意识、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自行编制,不得出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中介机构编写。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介绍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或人员编写应急预案,若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章节结构可参照省厅编写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见附件)执行。 三、切实规范评估备案程序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预案备案管理。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邀请环保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专家组成员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从各级环保部门专家库或行业内部专家中推荐产生。评估小组人数,按照大、中型企(事)业单位7-9人(其中环保部门应急管理人员3-5人),小型企(事)业单位3-5 2 / 3
人(其中环保部门应急管理人员1-3人)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在企(事)业环境应急预
案评审、备案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专家评估报酬支付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域、特点规律,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筹措必要的应急物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物资共享和队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资源和人力优势,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预案、有物资、有队伍,提高处置工作的有效性。 四、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审查,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在评估、备案前,不予办理试生产批复和竣工验收;对已经正式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其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的检查,督促整改提高。环保部门在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后,应及时将其录入数据库,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存档。
请各级环保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章节 1总则 项目 要求 备注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