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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作者:钱世雄 王 芬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03期

一、调整经营思路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行为给予了更多税收优惠,具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这要求企业必须顺势而为,积极调整经营思路,才能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

(一)重新审视自身,理清思路。企业应当对已有的投资和经营项目进行重新对照评估,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经营业绩不够理想的项目,抓紧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转移投资项目或适当退出等措施,并把握好今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

(二)利用好现有资源,发掘潜力。如有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并汇总缴纳所得税;现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继续用老企业来做新业务而不再新设企业;税负将上升的企业,要控制好获利年度以避免优惠年度放弃;小型微利企业要把握好认定标准的临界点等。

(三)发展符合政策导向的新项目,创造新优势。如:新办企业时投向有优惠政策的特定地区或项目;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及技改投入;设立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等。

二、加强费用调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放宽了大部分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的扣除标准,但其控制条件也更加明确,企业必须加强支出调控,合理、适度用好政策。

(一)掌握好费用扣除标准。如公益性捐赠支出除了扣除比例变化,其扣除的税基也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时,要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额度。

(二)努力控制费用支出,特别要尽可能压缩扣除条件收紧的项目支出。如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能扣除等。

(三)合理策划费用计提和列支。如企业可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以增加税前扣除,但确定折旧年限、计提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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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企业的税前抵扣工资支出如大大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此外,企业还应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与赞助费区别等等。

三、做好财务核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企业的涉税核算、资料证据的提供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必须按税收征管及财务制度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准确核算各项收支。如除特殊规定外,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对同时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否则将无法享受应得的优惠;正确归总、确定各类资产的计税基础或成本,准确计提、摊销各项折旧及费用,要特别注意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的企业,对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要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等。

(二)保存好相关资料。企业应当注意归档保存好相关税收优惠及扣除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还要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三)做好税源扣缴人。特别要掌握好非居民企业及其计税收入的认定标准以及税率的度量,对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规定应税的所得,要按照源泉扣缴要求,准确计算并代缴所得税。 (四)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企业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要特别注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收入确定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等较原税法有变动的方面,以免产生纳税风险。此外,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要注意预缴及年度终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规定,做到准确纳税。

四、加强涉税协调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享受税收优惠或加计(减计)扣除标准设置了各种认定控制程序,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加强涉税相关协调。对于需要经过税务、科学技术、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获得税收优惠或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尽早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与税务部门的预约定价、准备金支出核定,与科技等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转让认定等。此外,对于纳税过程中遇到不明确或不清晰的问题,应尽快向相关部门咨询反馈。 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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