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7:26: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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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攻防网络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南昌市教育委员会、南昌市人社局、南昌市经发局、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东华理工大学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

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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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校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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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董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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