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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明政文[2008]61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政文〔2008〕6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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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等,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在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三明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三明市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人民银行、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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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区城市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按政府规定标准计算;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面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