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研究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5 20:19: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

柏屹颖、陈姗

2013年10月24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法律适用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实践起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但在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办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检视,本文作逐一探讨。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问题 (一)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

检察机关目前积极探索并建立未成年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归口办理制度,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但是由于侦查机关业务涉及面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等原因,目前侦查机关尚未建立性侵案件专办制度,通常都是随机分派案件,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办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1、询问过程不规范,容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

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心理和情感会比较脆弱。有的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不规范,言语、态度和方式方法不合适,往往会让被害人遭受到二次伤害。比如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询问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某市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17 件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案件中,有8起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又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意见》第14条规定的“一次询问”原则,在上述17件案件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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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询问的案件就有8件,多次询问致使被害人被二次伤害,加深其内心创伤。

2、未成年人近亲属在诉讼中存在“身份重叠”

《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照顾被害人情绪、方便取证多选择让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询问,但未成年人在案发后也会将被性侵事实告知父母。被害人的父母既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这种双重身份的重叠往往会造成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上出现重合的情况,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3、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

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对一”特点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容易出现翻供。侦查阶段录音录像能够系统记录取证的全过程,既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又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但有的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供述的重视不足,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导致一些性侵案件的认定难度较大。

(二)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 1、证据收集缺乏全面性

有的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仍存在较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工作多围绕口供展开,对客观性证据的重视不够。具体到性侵案件中,往往认为在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稳定的有罪供述,作案经过、细节能大致吻合的情况下,即可认定犯罪。因此在证据收集中,容易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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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对一些客观性证据比如QQ聊天记录、手指缝、阴道拭纸物、乳头擦拭物等生物检材进行提取。如田某强奸案,被害人在被强奸次日通过QQ聊天告知好友其被性侵事实,但侦查机关并未调取聊天记录。这类问题在猥亵儿童案件中更为突出,因猥亵行为方式通常未给未成年人的性器官或外部器官造成较为明显的实质损害,常出现即使提取检材也未发现犯罪嫌疑人DNA或损伤等情况,故有的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的积极性并不高。

2、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一是有的案件报案时间滞后导致证据保存不及时,客观性物证灭失。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因年龄小对性侵行为认识不够、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或者出于羞耻感选择逃避等原因,不敢及时告知家长或报案,导致难以及时取得客观性证据。如金某强奸案,被害人在被性侵七天后因找人报复犯罪嫌疑人故而案发,已错失最佳取证时间,从被害人阴道提取的拭纸上未检出犯罪嫌疑人的DNA,不利于指控犯罪。二是“一对一”的证据情形居多导致细节认定难。不少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在熟人间,持续时间较长、次数多,但由于被害人记忆上的问题能够证明的往往只有很少的事实。如何某强奸案,被害人晋某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强奸次数有几十次,但性侵的时间、地点、场景等细节已记不清,而犯罪嫌疑人何某讲最多只有七八次,最后就低认定。三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认定难。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往往否认自己具有强奸的意图,辩解仅仅是想猥亵。比如刘某猥亵案中,刘某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摸阴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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