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10:36: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学时设计]

内容讲授6学时,含课堂讨论1学时。

[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学目标]

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

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念。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也称“公行政”);

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后者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

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

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

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对行政的界定应从主体和权力性质两个方面来考察。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并非行政机关的活动

都是行政,行政法研究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但还必须考虑行政机关活动所具有的国家权力性质。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

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围绕着行

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四个方面:行政法是设定与配置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与运用的法、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

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 3.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

4.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5.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

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国外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二、行政法的渊源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

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些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也包括对行政权

监督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当其被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即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而这两类关系各自又是复杂多样的。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规范调整与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

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则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

核心。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具体权利义

务关系,或者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

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

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几个特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准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防止行政执法的错误或偏差;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直接作为理念上的行政法规范而适用;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和阐释。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广义的“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政府行政权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指的是法的精神和本意。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更高要求,二者在来源、适用范围、表现方式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四、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就是指凡涉及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资讯、情报公开。

第五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一方面,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另一方面,从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的影响及地位越来越显得突出。 二、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既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又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同时还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学时设计] 0学时。 [教学方式] 自学并做作业。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