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2:27: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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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评选推荐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集体)。

第三条 全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具体负责,办公地点设在省总工会;市、县(市、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工会。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要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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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各级工会、人事、组织、宣传等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省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表彰的人员和市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一般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第六条 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查同意,各级党委研究推荐。

第七条 评选推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模范单位,要征得同级党委、政府的同意。

第三章 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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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山西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设3种荣誉称号,即:“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山西省劳动模范”和“山西省模范单位(集体)”,分别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集体)。

第九条 “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山西省劳动模范”和“山西省模范单位(集体)”荣誉称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

第十条 山西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3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表彰时,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山西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核拨;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总工会核拨。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未按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评选的各个部门(系统)、各条战线、各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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