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9:20: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沈阳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 《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行规》:行车组织规则。 《事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行细》:段行车工作细则。 《调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统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业务通知》:车务站段对部、局下发的行车规章或安全措施类文件、电报进行

( 沈铁总发[2007]47号)

摘录,细化或转发,以及站段自行下发行车安全类涉及本岗位的业务指导通知。

行车日志:中间站行车日志、编组(区段)站行车日志。 及其以下、及其以上:均包括本数。

超过、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所冠数字。

信号机内方、外方:系指信号机所防护的方面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信号机前方、后方:系指信号机显示的方面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隔开设备:系指安全线、避难线及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关联锁的防护道岔。

列车中后部:系指机后1/3左右开始以后的位置,上下波动不超过5辆。 坡度:机车车辆停留、手推调车,为该地点的实际坡度;若机车车辆停留的地点、手推调车实际移动的距离内,有多个坡度区段时,按最大坡度掌握;禁止溜放调车,为该线的平均坡度。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调车作业全部连结软管时,指经过线路的最大坡度。

铁路道口:指铁路与公路(道路)平面交叉,其在铁路上铺面宽度2.5m及其以上的处所。

平过道:指在车站、货场、段管线或岔线范围内,铁路与通路平面交叉,通路与公路(道路)不直接贯通的处所。

人行过道:指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其宽度不足2.5m,并禁止机动车辆及畜力车

通行的处所。标准人行过道的宽度为:乡村0.4 m~1.2m;城市0.75 m~1.5m。

三显示自动闭塞:指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红、黄、绿三种信号的自动闭塞。 四显示自动闭塞:指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红、黄、绿黄、绿四种信号的自动闭塞。 接发车进路信号机:同时具有接车和发车进路功能的接发车进路信号机在接车和列车通过时按接车进路信号机办理;在发车时按发车进路信号机办理。

第一章 设备和备品

第1条 生产行车有关产品的基本条件、鉴定验收及使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6、7条补充规定:

1.生产与行车有关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标准、图纸,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2.生产与行车有关,且国家或铁道部实行证书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企业认定等生产资质。

3.路局对管内生产、采购和运用,且国家或铁道部未实行发证管理的并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产品质量认证。

4.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的产品,在经过科研成果鉴定后,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路局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在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后方可批量生产和运用。

5.企业首次投产机车、车辆配件,工务、电务器材或配件等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产品,必须经局标准化审查。

铁路局用局外企业生产的行车有关产品,也必须执行上述规定。 第2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开通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3、4条补充规定:

1.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接工作,严格按管理权限负责。铁路局工程验收委员会负责铁道部指定由铁路局验收的基建、更改工程项目及由铁路局管理的工程项目的验收交接工作。

2.既有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电气化改造)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准备必要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

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后,方能申请验交开通。运营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人员提前培训,提前配备到岗。建设单位对经过试运转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开通。开通后,凡正式行车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运营部门负责维修养护。联锁设备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对不能预先进行试运转的地段及正式通行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进行试运转,先开通,开通24h经过规定的慢行和施工单位整修达到验收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对不影响行车的其他问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三方协商解决。全部工程竣工后,对上述分段开通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只将其并入整个项目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新建、改建工程竣工经正式验收交接后,接管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开通使用。正式开通使用必须以电报为准,电报中明确线路限速等特殊要求,由设备接管使用单位的主管业务处申请,经铁路局领导同意后发布;涉及行车有关综合工程的项目,按工程管理权限由铁路局运输处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3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桥梁、隧道鉴定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3、20、155、188条补充规定:

1.铁路局组织对正线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速度超过120km/h的线路每5年至少一次;速度不超过120km/h的线路每10年至少一次;铁路局组织有关工务段对站场及专用线的复测,一般每10年至少一次;对自动化驼峰每3年、安装加减速顶的线路每年由工务段复测一次。对改建频繁、变化较大者,根据需要提前复测。

2.站场股道有效长由车务部门组织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确定,由工务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

3.工务段应根据批准的复测结果及时移设线路标志,校正平面及纵断面不良处所。

4.扩建、改建及各项大修工程必须保证原有隧道最小综合断面不缩小。引起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化者,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实测竣工图,交铁路局档案馆、工务段、使用部门各1份。

5.工务段应根据上述批准的线路复测资料及竣工图,及时修改技术图表,送交使用部门。

6.对桥梁、隧道限界的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每5年进行一次,根据检查结果绘出每座桥隧以及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铁路局;经工务处整理绘制出各线、各区段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铁道部。如有变化,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随时修正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