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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的几点体会

作者:陈宝蓉 孙德英

来源:《学习导刊》2014年第06期

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备,网络购物步入了“大跃进”时代。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的调查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江苏省的交易规模在全国位居第二名,同时伴生的是网络交易纠纷和投诉的急速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网络中虚假表示、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行为违法行为,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徐州工商局泉山分局在查办网络经济案件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探索实践和总结。 一、案情介绍

今年3月份,我局执法人员利用“百度”搜索引擎对辖区所属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网络监管时,搜索到辖区12家企业的 “获奖获优”情况和“企业基本信息”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将虚假的获奖证书、牌匾等图片挂到网上;使用文字阐述通过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ISO9002)及产品质量“CCC”认证;将注册资本大幅增加和成立日期大幅提前;网页内容上使用绝对化最佳用语(如最权威、唯一、第一品牌、极品)等。经核查,企业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获得相关荣誉,其注册信息及宣传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比较典型的有徐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简介”一栏记载有“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级企业”等荣誉信息;徐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站企业简介“详细信息”一栏中,将注册资本5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将成立日期2011年提前至1995年;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主页”一栏中间使用图片并配以“世界上最大的设备”文字等等。事后调查,当事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称其并未获得相关荣誉、将注册资本和成立日期提前、使用最佳用语等,如此宣传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案件定性

在查办这类案件过程中,适用哪类法律法规查处更合适、更妥当,我们认为,利用互联网络这一媒介无论是虚假宣传还是发布违法广告,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关键是看执法人员是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考虑,还是从“纯虚假广告”角度考虑。若从广告角度考虑,《广告法》是特别法,按《广告法》处理;若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考虑,《反法》就是特别法,适用《反法》定性处罚。对此类案件要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并保证自由裁量的平衡,否则,由于《反法》和《广告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尽相同,容易出现显失公正的情况。 三、具体做法

一是多渠道发现案源。如何发现案源是查处此类案件的前提。我们在执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发现案源的途径:第一种利用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网络监管”模块进行搜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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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案源。通过定制“常规”、“专项”及“人工”搜索任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进行网上监管;第二种是直接通过“百度”、“谷歌”、“搜狗”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企业信息,发现案源。通过搜索引擎辖区的企业网站和网页内容,锁定网络监管线索。然后,将网上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内容与企业的实际注册信息进行比对,对一些不能即时确定的信息,如企业规模、厂房面积、管理体系认证书(ISO9000)、产品质量“CCC”认证、專利技术和企业荣誉等,通过实地检查进行确认。第三种是通过投诉举报的途径发现案源。在实际执法实践中,我们通过前两种途径发现的案源比较多。

二是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在查处网络案件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证据的收集、提取。对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如何固定和保持证据的有效性是最大的难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采取当事人在经营现场打印并确认的方式搜集证据。同时,在查办网络案件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很重要,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给查处工作带来被动。

三是依法恰当处理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查办网络案件,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有的经营者接受不了。比如,有的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出几件商品,货值也就几百元;对企业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和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实际上在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上效果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确实有些过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规适用的原则下灵活运用《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此外,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些发布时间短、影响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一般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如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自行删除或更改网页违法内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几点体会

1.更新知识,提高执法办案技能。由于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违规操作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全新的思维模式,较高的执法水平和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突破这一监管领域只能是空谈。因此,在查处此类案件中,必须加强对利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加强计算机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使办案人员全面掌握网站网页制作基本程序和“确认”、“上传”、“发布”、“链接”及网上交易规则等新知识的应用,彻底改变“望网兴叹”,不知所措的局面。

2.更新手段,及时保全现场证据。如何保全现场第一手证据材料,方式有多种多样。我们认为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利用公证机关来保全现场证据是一种较好的手段。利用网络违法手段比较隐蔽,且覆盖面广,传播快,当事人随时可以修改删除内容,如果对现场证据不及时予以固定,就会错失时机,当事人一旦反悔日后难以查证。因此,在掌握当事人违法的案源线索后,执法人员应立即会同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办公场所使用的电脑进行现场操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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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当事人的网站将有关内容拷贝到U盘上,并打印复制,整个过程由摄像机摄制固定,公证处出具整个现场调查取证过程及相关证据的公证文书,为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取得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3.理清思路,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查处。根据网络案件的特点,办案人员进一步查证违法事实过程中,必须在全面、快速、合法上下功夫。要认真研究调查取证材料,做到内容、对象、方法明确;要注意换位思考,预测难点,研究对策;要采取先外围取证后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要同时派人员前往为当事人制作网站网页的单位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所称的虚假的事实进行查证。同时,由于调查此类违法案件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争取了第一时间,又及时杜绝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串供和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