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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3:59: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 1 / 3

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社区)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 / 3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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