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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

版 本 号: 2016版V1.0 撰写部门:财务中心 审 核: 附件数: 2 撰 写: 审 定: 密 级: 审 核: 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能源项目公司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和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XX集团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能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范围光伏电站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自行建造或者委托施工方实施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以及设备安装和大修理等光伏电站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场开发部根据初步考察情况,提出项目开发的需求, 如运营管理事业部同意立项,市场开发部申请内部立项,成立项目公司,编制可研,向地方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取得备案、环评等必备审批文件,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第五条 运营管理事业部针对市场开发部项目中心提出的开发需求,进行现场调研,决定立项或者不立项。

第六条 市场开发部在项目立项后,对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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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建设事业部-招采中心负责对电站项目进行招标,工程建设事业部-工程管理中心督促施工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八条 计划运营中心负责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确认。

第九条 电站项目达到在建工程转固的条件时,移交至智能运维事业部,智能运维事业部负责对电站的总体运维进行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风控中心参与项目的施工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事业部-项目管理中心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新能源财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项目核算人员需切实监控各工程进展情况,加强成本控制和考核,开展在建工程减值测试。

第三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在建工程”设置的科目明细表(附件一)进行核算,如在核算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增加的核算科目,可以向集团申请增加。 第十四条 科目核算内容

1、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核算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待摊支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下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待摊支出”等二级科目。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建筑工程:核算公司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程和其他工程:对于光伏电站而言,建筑物主要包括,生产建筑工程(综合楼、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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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无功补偿室、泵房)和非生产用房屋(办公楼);构筑物主要包括,支架、支架基础及设备基础、厂区道路、围场及大门、场坪。

(2)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本体安装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及支架安装、智能型汇流箱、逆变器、光伏电缆、高压电缆。安装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最终构成被安装对象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项目包括:设备安装、安装费用、基建费用,光伏电站的发电设备、升压变压系统、输电工程均在此科目核算(相关明细见附件二)

(3)技术改造工程:主要指设备的技术改造,先将该设备从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将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增加原设备的原值。

(4)大修理工程: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翻修、装修以及设备的大修理工程。如果该项支出占原资产原值20%以上的、能够延长其使用寿命2年以上、改变或增加设备生产能力的,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将其计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工程”核算,完工验收合格后增加该项资产原值。反之,发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先在“在建工程”核算,完工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未来可使用期限摊销。

(5)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在建工程价值,需要在各工程项目中进行分摊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直接费用和工程管理费用。工程直接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等各种规费、征地费、利息费、税费等,工程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差旅费、寄运费、办公费等,在工程完工时分摊进入上述各项目。

各项待摊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核算(目前新能源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二,如有更新按照更新版),根据承建方出具的关于承建光伏电站的项目明细,编制光伏电站明细表,待竣工结算时,按照明细分类转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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