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5:52: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室)牵头,财务部、法务合约部、经济管理部、物资设备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 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退出领导岗位、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集团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节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的场所和相关费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九条 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置办公用房,现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饰)执行《中国中铁关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铁股份财务〔2015〕17号)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
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过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集团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待遇,企业负责人应及时腾退配置的办公用房。
第三节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实行审批制度,其他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进行交叉审批,审批同意的方可参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国(境)外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参加与公司及岗位业务相关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含自费)EMBA、后EMBA等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一节 业务招待管理
第三十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工作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责,负责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三十二条 业务招待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原则。来宾不论职务高低,都要热情接待。一般情况下,按职对等陪同,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节约原则。要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不得突破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确需陪餐时,当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外事活动中根据需要安排陪餐人数。
(三)双控原则。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总额不得突破预算总额,个人不得超过限额。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宴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非常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重要的客户,宴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