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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

核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广出函[2017]393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16 【实施日期】2017.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函〔2017〕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按照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部署安排,全国共有119430家发行单位参加了2017年年度核验,112169家通过年度核验,4471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2790家被注销登记,总体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根据总局统一部署,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意识形态管理、 1 / 2

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掌握发行业发展现状、

准确研判发行业发展趋势、着力解决发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核验。 (二)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 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企业,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总局。

(三)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 四、主要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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