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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
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水明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2.09.11 【实施日期】201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明发[2012]29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水利厅:
为完善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确保建设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实现,我部制定了《关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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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
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以下简称“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推进项目建设有序开展,确保建设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财农〔2011〕502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建设管理体制
(一)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按照“中央支持指导、地方自主安排”的原则开展工作,东北四省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区项目负总责,项目所在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负责。
(二)东北四省区及项目县要成立辖区内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可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要结合项目特点,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东北四省区要逐级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任,逐个项目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法人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 2 / 3
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要严肃问责。
二、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五)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要针对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建设管理力量薄弱等特点,整合县域内人力资源,组建项目法人或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及时移交使用单位、村组集体或个人。
(六)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报省级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备案。项目法人原则上应与县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开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并报省级节水增粮行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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