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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立法语言信息结构对比及在翻译中的应用

作者:王文霞 刘红岩

来源:《青年文学家》2009年第19期

摘要:语言作为人们交际的工具,一个主要功能就在于传递信息。由于英汉文化以及思维方式的差异,这些信息结构和信息实现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不同,为了避免歧义,包含更多的信息,立法语言在语法结构方面与普通语言有一定的差异。译者为了使翻译的法律法规符合目标语的习惯,必须考虑这些差异。因此英汉语言信息实现方式的差异成为法律法规翻译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分别分析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实现方式的差异,为法律法规的翻译实践提供指导。

关键词:立法语言 信息结构 翻译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外交流日益增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有一个机制,也就是法律法规。因此,法律翻译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人们也更加意识到法律翻译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所起到的沟通媒介作用。由于法律语言与普通语言的差异,法律翻译较之其他翻译的难度更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分布的不同。因此,本文在分析英汉语言以及英汉立法语言特点的基础上,从对比语言学和功能语法出发对立法语言信息分布状况进行了研究与比较,试图找出英汉不同的信息分布的差异来解决法律翻译中出现的问题。

一、 英汉语言的不同特点

英汉语言由于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差异,表达方式也各有特点。从语言形态学的角度来看, 英语属于印欧语系,是综合型语言,有曲折的形态变化,重视形式分析和逻辑推理, 句子比较长,常常带有从句,主句和从句之间的关系清晰,属于一种葡萄型的结构。汉语属于汉藏语系, 是分析型语言,重意合,没有曲折的形态变化,词语在句中的位置比较固定,一旦改变了词语的位置,其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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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也会相应改变。汉语的句式比较松散,习惯使用短句,信息的表达是一个一个的,属于竹子型的语言。

在语序上,虽然汉语和英语的结构一般都是 “主语+ 谓语+ 宾语”,但是英语句子的语序与汉语相比,更加灵活。主语谓语颠倒的情况很多,比如在一般疑问句中,主语可以在谓语之后,甚至可以出现谓语组成部分的中间。在词序方面,英语与汉语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修饰语的前置与后置及多重修饰语在句中的配列次序的差异。英语修饰语位置比较灵活,汉语修饰语位置比较固定;汉语倾向于前置,英语可以前置,也可以后置,同时更倾向于后置。在句子成分方面,汉语中有大量的无主句现象,而在英语中除祈使句外,一般句子必须有主语。

二、英汉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语言在句法,词法和语用规则与普通语言有所差异,(Susan Sarcevic 1997:19),是概括性与准确性,一致性与灵活性,明晰性与隐含性,专门性与通用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律语言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等。与司法语言与执法语言相比,立法语言有着更为明显的特点: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具有更高的权威性;适用面更宽,影响力更大;更加庄严,准确和程式化(杜金榜 2004:p13)。在句法上,为了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关系,避免主观性,使语言更加精确,立法语言种常常使用长句和复合句,特别是英语的立法语言,修饰成分和联合成分较多,结构比汉语的立法语言更加复杂。

由于英汉语言的不同,这些句子在翻译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包括语言信息内容的重组。如果按照原来的顺序翻译,会出现目标语不符合语言表达习惯,甚至不成篇章。所以在汉译英或者英译汉的时候,要根据汉语和英语不同的特点进行处理,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从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分布的特点着手,致力于找出一个信息分布模式,使法律法规的翻译在信息分布方面有一个模式可循。

三、关于信息实现方式方面的理论

对句子成分进行调整,也就是对信息的实现方式进行调整。从信息的角度看,翻译上要求的对等其实就是原语与目标语的信息对等。原语与目标语的信息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语序就是这些信息实现方式的外部表现,但是信息实现的规律不同,所以根据原文的信息分布以及目标语的语言表达习惯来安排译文的语序与结构已成为译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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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结构的研究,最早是布拉格学派。布拉格学派的主位述位理论和信息理论是韩礼德功能语法中语篇功能的主要内容。捷克英语学家马泰休斯首先提出了主述位之说。但是在本研究中的信息分布指的并不是主位和述位或者已知信息和新信息,而是句子成分,以及这些成分在句子中所处的位置。

四、信息的定义及本研究中的信息单位

在本文中,信息是指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差异的、能为某种目的带来有用的、可以被理解或被接受的能够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消息。在此定义中,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信息所表达的意义,这个意义实现人们对客观和主管的认识,也就是可以消除不确定性。

本文对信息分布的差异的研究是以法条为单位的,即研究的单位是一个法律条款。在传统语言学中,对于语言的研究一般是以句子为单位的,而近年来,一些语言学家开始将语言研究的单位扩展到以篇章为单位。由于英汉语言、文化以及思维的差异,一个英语和汉语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差异,而法律条款则一般来说会表达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完整的思想。在翻译过程中,信息位置的调整一般也是在一个法律条款内部进行的。这是因为立法语言的翻译对忠实的程度要求更高,译者的创造性发挥的程度更小,所以信息位置的调整一般不会超出一个法律条款的范围。本文中使用的语料,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英文对照的中国法律。因为这两个版本的法律所指意义相同,文体风格和交际意义也相同,可以进行信息分布的对比。

五、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实现方式比较

1. 汉语中常常出现无主句,这些句子在翻译中一般译为被动句或者根据上下文找出句子的主语,并作补充。

例: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If two sides have conspired maliciously and performed a civil act that is detrimental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 collective or a third party, the property that they thus obtained shall be recovered and turned over to the state or the collective, or returned to the third pa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