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9:56: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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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kV及以下配电网系统 2 35kV架空线路 3 35kV及以下电缆线路 4 2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和接户线 5 10~20kV配电变压器 6 20kV及以下柱上设备
7 20kV及以下开闭所、配电室、箱式变电站8 20kV及以下配电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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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35kV及以下配电网系统
1.1 配电网规划
(1)有本地区近期(5年)、中期(10~15年)、远期(20~30年)配电网发展、改造规划。
(2)能做到适时滚动修订电网发展规划(近期1年一次,中、远期5年一次)。
配电网规划要求:目标网架明确,通道和管道规划列入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 1.2接线方式
(1)电源点靠近负荷中心,各级电网有充足的供电能力,下级电网具备支持上级电网的能力,变电所进出线容量配合,整体布局和网络结构合理。
(2)根据变电站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10~20kV线路分区分片供电,供电范围不交叉重叠。
(3)供电半径——离电源点电气距离最远用户的供电距离: 35kV线路:不超过40km
10~20kV线路:城镇不超过4km,其他地区不超过15km 380/220V线路:城镇不超过250m,其他地区不超过500m (5)配电线路网架
城区及重要城镇10~20kV主干线路实现“手拉手”单环网或双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结构。“手拉手”环网线路由两个高压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两段不同母线供电。其他配电线路可选用放射网结构。重要线路装设和临近线路联络的联络开关。
(6) 10~20kV线路
主干线根据线路长度和负荷分布情况设置分段开关 分支线设置分支开关 (包括断路器、跌落式熔断器等) 1.3用户管理
(1)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和各自的安全责任;对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通过协议明确产权分界点和供用双方的安全责任
(2)重要用户名单定期公布;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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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电网安全要求,并与供电电源之间安装可靠的切换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3)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在接受用户临时用电申请时,应与临时用电用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临时用电资产隶属关系及管理责任;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符合规程要求
(4)双路电源用户符合规定:
申请和批准手续齐全,不得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一般一供一备的双路电源用户必须有可靠的“先断后通”连锁装置,严禁两个电源同时并列运行,严禁与其他外来电源进行并列操作或转供电;要求“先通后断”双路电源的重要用户,与当地调度部门协议齐全,接受调度部门的统一调度
(5)不并网自备电源
?不并网自备电源用户的管理职责明确,相关生产单位对该设施情况明了 ?不并网自备电源用户自备发电机装置正确,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自备电源均无法向电网倒送电: ①用户申请手续和供电企业批准手续齐全;②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采用“先断后通”的切换方式;③用户的负荷同步切换,零线与相线同步切换,一般应采用四极双投刀闸,当电源较大确有困难的,可用二组四极单投刀闸分别控制自备电源和电网,但两组刀闸之间采用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锁,保证一组刀闸处于分闸位置时另一组刀闸才能合上;④自备发电机接地网独立设置,不得与配电系统共用接地网;⑤单台、容量较小的自备发电机应装设低压配电柜,切换点应装设在低压配电总柜处,具有两台以上自备发电机时,客户应有自己的独立母线和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锁,应遵循“多台并车,一点切换”的原则,以实现自备电源与电网的一点切换;⑥自备电源一般不向客户的厂区外负荷供电。
1.4电压监控:(1)变电所及用户端的电压监测点A、B、C、D类设置符合规定要求
(2)电压质量在任何运行方式下符合规定要求;
1.5 10~20kV配电线路配置的无功容量符合规定,每条线路出线的功率因数在0.9及以上。
1.6谐波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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