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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为了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行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过程中,各级卫 1 / 2

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协调、及时总结、相互交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基础。各地在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时,要从当地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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