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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

州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9]35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工

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18718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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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工作方案

(梅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市委五届五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创建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市委五届五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县、镇两级联动创建,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为原则,以创建平安镇为载体,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镇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创建生态、文化、平安“三名城”服务。 二、总体目标与创建任务

(一)总体目标。围绕市委五届五次会议关于“扎实推进平安名城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典型示范、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从2009年到2011年,规划在3年内创建42个食品安全示范镇(下称“示范镇”),实现全市40%以上镇建成示范镇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创建任务。2009年的创建任务是梅县、蕉岭县在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成效的基础上,积极培育1个以上示范镇;梅江区、兴宁市,五华、丰顺、大埔、平远县至少创建1个示范镇;2010年、2011年的创建任务另行制定实施。 2 / 6

三、创建标准

(一)政府重视,监管体系完善。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镇两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镇、村两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健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完成相关环节的创建工作任务。

(二)加强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农民的标准化意识,积极培育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2.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管得到加强,无证照生产经营以及制售国家淘汰、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连续3年没有发生农(兽)药物残留中毒事故。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初步建立,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1.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得到加强,市场开办者管理职责和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溯源管理完善,消除无证照销售食品违法行为,没有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2.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农家店。 (五)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监管。

1.镇政府所在地学校食堂以及城镇、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场所的餐饮企业、大排档卫生许可证取证率达100%,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餐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3 / 6

2.镇政府所在地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率分别达100%和95%以上。

(六)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定点屠宰率达90%以上。 (七)应急网络覆盖重点村、重点企业(单位)和重点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八)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九)至少在一个食品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四、考核评价

(一)创建申报。按照2009年创建任务要求,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将本辖区申请创建示范镇的镇政府名单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考评标准。结合创建标准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考评标准》(下称“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

(三)考评申请。创建镇政府向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审核符合创建标准的,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报送《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申报表》(详见附件2)。

(四)组织考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考评组,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考评标准对提出申请的镇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标准,考评总分为100分,通过示范镇的考评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连续三年没有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五)表彰和示范镇的管理。对通过考评符合标准的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称号。 4 / 6

示范镇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两年内组织考核组

进行一次复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或者期间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镇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有关镇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科学谋划创建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创建工作职责任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广泛发动。要结合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发挥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动企业、群众主动参与,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强化责任,确保成效。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四明确”责任制,即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制度要严,标准要高,干劲要足,工作要实,确保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创建工作,加强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有效推进创建工作。 附件:

1.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考评标准 2.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申报表 附件1

梅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考评标准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