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21:59: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可选办法一(适用平均值评标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 0.开标和评标程序:

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

40.2封存经济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40.3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技术标评审组编制技术标评审报告; 40.4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要求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 40.5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40.6按经济标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经济标评审排序;

40.7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

40.8经济标投标报价算术校核;

40.9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开标细则

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41.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1.3细则

41.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41.3.2.先开技术标,经济标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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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在开启经济标时,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开启其经济标投标文件;经济标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有权出席经济标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经济标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41.4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41.4.1 技术标开标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41.4.2 经济标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第25项规定宣布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下浮率或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并宣读技术标通过的投标单位,招标人依次开启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经济标。开标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41.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技术标开标记录上签字。

41.6 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2. 评标细则

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技术标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经济标评审由经济标评标组负责,各评标组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42.2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结束,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应编写技术标评标报告,并推荐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加经济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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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经济标的评分排序

开启经济标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

42.3.2 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2.3.3按经济标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经济标评审的先后次序。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

42.3.4 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2.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2.5 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42.5.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42.5.2 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42.5.3 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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