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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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年第9、10期

解读《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 张 毅 正高级工程师

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发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简称《通知》),以创新的思路、科学的理念建立了新的公路工程验收体系,对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路交通事业迅速的发展,为适应公路建设新要求和解决验收规定的自身不足,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交通运输部以《办法》为基础保持不变,制定发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446号,简称《细则》),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通知》。笔者有幸参与了《办法》、《通知》、《细则》的调研、修订、宣贯等工作,本文将结合工作实践以《办法》为基础对《细则》进行一个粗浅的解读。

制订的基本原则

首先,《办法》作为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主体内容与当前形势是相适的,因此《办法》保持不变,仍有其法律效力。第二,补充完善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新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有关要求,如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

号)对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对节约用地有新的规定等等。第三,认真分析《通知》存在的问题,考虑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简称《标准》)的一致性,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鉴定评价工作,内容力求完整、全面,措施务求实效、得当,如对不予评为优良工程所的条件限制等等。最后,认真推敲细化各条款内容,增强其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的要点和内容

《细则》正文相对于《办法》主要补充修订了20大处,《细则》附件相对于《通知》主要修订完善了20大处,对各修订点作以简要的说明,并对要点和内容作必要的解释。

《细则》正文修订20大处

1、交竣工验收的依据增加了项目建议书、施工许可。 2、交工验收条件中增加了反映工程合同执行实际情况的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和很有必要的质量监督机构的 “检测意见中需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的要求。

3、增加了交工验收程序,体现出质量必须经过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抽检评定合格、项目法人审查验收合格这样一个严格把关过程,也给出一个清晰的交工验收步骤。

4、改变交工验收对从业单位初评方式,明确交工验收时项目法人负责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5、交工验收参加单位补充增加了很重要的两条“路基工程作为单

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主要解决路面施工单位参加路基工程交工验收和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交工验收问题。

6、增加说明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得分计算时评分权值投资额采用统一方法,“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7、进一步强调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8、强调重建更要重养的理念,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9、为消除试运营3年以上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现象,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制定竣工验收项目计划,并督促做好准备工作。

10、竣工验收条件中着重强调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11、增加了竣工验收准备程序的内容,竣工验收是政府对工程项目的一个全面验收,准备工作作为验收的基础工作更显重要。从参建各方总结报告、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和环保等单项验收、土地使用、竣工决算及审计等情况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条件的审查、工程质量鉴定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大竣工验收工作深度,缩短验收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