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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粤司办[2009]27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7.16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 1 / 5

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证申领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 2 / 5

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 》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九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