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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

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鄂教高[2010]1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8.28 【实施日期】2010.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院

校验收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10]16号)

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1.《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

2.《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6〕16 1 / 5

号);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 》(鄂教高〔2006〕34号);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建设方案审核通过院校名单的通知 》(鄂教高〔2009〕16号);

5.各立项建设院校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 二、验收原则

根据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以“地方和行业为主、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立项建设院校的验收原则是:院校总结为基础、达标性验收为前提、成果性验收为重点。

1.院校总结为基础。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应会同其举办方共同撰写《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并以此落实建设院校及其举办方在示范性院校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首要责任。

2.达标性验收为前提。建设院校如实填报《建设情况进展表》,并以此了解建设院校《建设方案》所列总体建设目标与分项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同时上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

3.成果性验收为重点。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成果性验收材料,建设院校《建设方案》确定的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示范性建设验收的重点,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改革。 三、验收内容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示范性建设工作所取得的基本经验与辐射作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2 / 5

四、主要材料

1.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建设工作基本情况;(2)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3)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4)示范性建设工作对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5)示范性建设工作所取得的基本经验与辐射作用;(6)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7)进一步推进示范性建设工作的思考。 2.建设情况进展表。

3.2010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按《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填报说明填写。

4.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主体部分和支撑部分,主体部分是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撑部分是实施人才培养计划的教育教学条件及保障机制。 五、验收程序

按各院校立项建设时间分期分批开展验收。

各立项建设院校在认真开展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报经其举办方同意后,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院校申请统筹安排院校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如下:

1.专题汇报。听取主办方汇报(10分钟),项目建设总责任人的总体汇报(20分钟),部分重点建设专业的专题汇报(40分钟),专家组将对汇报情况进行质询。 2.实地考察。对示范性建设的基础设施、实训教学条件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专项剖析。选择示范性建设重点建设专业、其他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剖析,剖析的内容和形式由专家组确定。

4.查阅资料。查看学院示范性建设相关资料。 3 / 5

5.走访座谈。根据学院建设情况进行相关人员访谈或座谈。

6.验收通报。验收专家组向建设院校通报验收意见,提出整改建议,通报范围由专家组确定。

7.材料呈报。《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建设情况进展表》加盖举办方和建设院校公章后,连同《验收申请》各一式一份,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时提交《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建设情况进展表》电子文本,由省教育厅集中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公共平台”网站公示;《状态数据》、《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验收专家组进校后分别提供给专家。2007年、2008年立项建设院校呈报验收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为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8月31日;已纳入国家骨干高职建设院校考察范围的院校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如通过国家评审立项,则视为验收合格,无须提交上述材料。 六、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建设院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授予“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未通过验收的将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经学校申请后重新组织验收。 七、其他事项

省级验收专家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校考察验收时间为2天。

省级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07〕5号)执行。

对已认定命名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进行不定期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撤销其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

各省级示范性高职立项建设院校及其举办方要高度重视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在对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各院校“十二五”建设工作规划,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示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