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0 14:26: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浙矫正办[200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5.23 【实施日期】2005.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浙江省司法厅 浙矫正办〔2005〕4号)

各相关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2.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1 / 3

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社区矫正衔接

(一)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的送达与接收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看守所按规定要求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执行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后,及时转送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接收后,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档案。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缺失,或者社区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未送达的,应设法补齐。 社区矫正试点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名册及其监督考察档案副本(复印件),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公安机关统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后分送各相关司法所。公安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副本(复印件)中,判决(裁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原判法律文书必须齐全;如有缺失,应当负责补齐。

(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司法所应对其进行初次谈话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填写相关表格和文书,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已经送达,但社区矫正对象未到司法所报到或者下落不明的,司法所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共同设法查找。

社区矫正试点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登记,以乡镇(街道)为单 2 / 3

位进行。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对其进行相关教

育,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填写相关表格和文书,办理登记手续。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明其下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衔接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查阅档案、走访村(居、社区)组织和群众、逐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底数及其基本情况。 二、社区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措施包括监督考察、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三个方面。具体实施中,三个方面交叉进行。 (一)监督考察

通过落实各项监督考察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1、建立、健全监督考察网络。具体包括:

(1)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司法所应当及时会同公安派出所,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三人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