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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人[2008]4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人[2008]45号)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各部属单位,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各单位和部机关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部机关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余人员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司局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和部机关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下同)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按以下程 1 / 3

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 部机关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有权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有权单位审批部门审批。

(三) 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三、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副处级以下人员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不再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所在单位或司局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还应同时向人事教育司备案。

四、副处级以下人员在原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机关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无论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审查批件是否到期,均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二) 各有权单位出具的原审查批件有效期尚未到期的继续有效,不再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但须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向有权单位审批部门备案。 (三) 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无论其原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审查批件是否到期,均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五、有关说明

(一)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材料不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部属单位的人员,各单位原则上不为其办理审查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办理的,需征得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2 / 3

材料所在部门的同意。

(二) 各有权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印制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以前未印制《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的授权单位,在印制完成并启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后,原审查批件文号同时作废,应重新编制审查批件流水号。

(三)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切实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科技保密提醒、外事纪律教育等相关工作。

(四)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当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人事教育司反馈。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2.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3. 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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